案件描述
新晃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姚**水事违法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在兴隆镇长乐平村自塘溪河道范围内建房的违法行为属实,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的(2011)第31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新晃县水务局于2011年9月17日作出的(2011)第31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责令被执行人姚**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停止在兴隆镇长乐平村自塘溪河道范围内建房的施工作业。
案件执行费50元及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