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晃**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向开文水事违法一案

案件描述

新晃**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向开文水事违法一案,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本县波洲镇江口村河道范围内采砂,涉嫌违法,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湘晃水政监责字(2011)第026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向开文收到该通知后,未停止作业,仍继续在河道采砂,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新晃**水务局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湘晃水政监责字(2011)第026号《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责令被执行人向开文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停止在波洲镇江口村河道范围内采砂作业。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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