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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诉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陶*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得知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受理前就在处理原告陶*与他人的林木林地纠纷。为此,原告陶*起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竹坪铺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现原告陶*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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