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煌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原告欧*煌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怀化**达公司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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