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尤建设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芷政征补决字(2013)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已签订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尤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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