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中方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方县泸阳镇大斗村周家村组、第三人中方县泸阳镇大斗村王家冲组林业行政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方县**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方县泸阳镇大斗村周家村组、第三人中方县泸阳镇大斗村王家冲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方**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