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唐**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