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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刘*贵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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