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原告刘*贵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原告华**要求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09)芷行初字第62号龚**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09)芷行初字第50号龚**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09)芷行初字第53号龚**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09)芷行初字第51号孙**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湘投沅陵高**任公司不履行征用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唐**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欧*煌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方**委员会诉中方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陈**林业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尤建设执行终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