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非诉执行终局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01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01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1年]第1010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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