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张**不服被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上政处字(2011)8号关于社漯唐土生屋下山场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张**以被告愿意自行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张**以被告愿意自行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张**撤回对被告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