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马**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马**非法占地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马**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甘**委会小地名(狮子坡)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马**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靖国土资停字(2014)第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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