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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三和柜业制造厂诉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三和柜业制造厂(简称三和柜业)因诉广州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广州**民法院一审查明,1993年12月1日,原告三和柜业(乙方)与海珠区新滘乡瑞宝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甲方,简称瑞**社)签订《有偿租用土地协议书》,约定:乙方租用甲方“原大州围”空白地3196㎡,乙方出资兴建一间规模较大的厂房,使用期满该厂房归甲方所有,有偿使用期共18年,如遇国家征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厂房的赔偿,乙方以该地段合法使用人的身份直接与甲方一起参加征用谈判,国家对该厂房补偿款乙方占80%等内容。后三和柜业依约建造厂房并使用,瑞**社以其名义领取了地址为海珠区瑞宝村聚龙工业区2号的房产证。2005年12月20日,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海国土预征字(2005)26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就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拟征收土地面积、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内容予以公告。2005年,瑞**社与海珠区政府以及广州市**发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根据广州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2003)第255号文和海国土征预(2005)26号文的核准,海珠区政府依法征收瑞**社所属凤和村以南、中国**部学院西北侧地段的土地作为广州官洲国际生物岛经济发展用地。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海珠区政府征用瑞**社位于海珠**园2号等10间房屋,按无证房屋计算补偿款,如以后提供房产证,可作为有证房屋处理等内容。之后瑞**社依约将上述房屋交给海珠区政府拆除。2006年4月26日海珠区政府支付了上述房屋补偿款给瑞**社。2009年11月1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9)617号《关于广州市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同意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2010年3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2、征收土地位置;3、被征地村及面积;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6、补偿安置其他事项等内容。2010年9月6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海新东土函(2010)46号《关于征收土地公告情况的函》,证明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已于2010年9月6日公告期满,公告期间未收到被征地单位和被安置农民提出的异议。2013年2月4日,三和柜业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申请公开“征用海珠区凤和村以南、中国**部学院西北侧地段土地的征地调查资料及共同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和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关信息。2013年2月27日,该局作出《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三和柜业制造厂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书》,告知三和柜业通过其网站获取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三和柜业不服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其逾期发布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

上诉人诉称

另查明,原告三和柜业另案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瑞**社租赁合同纠纷案,要求瑞**社支付涉案厂房拆迁补偿款11925428.544元,并由海珠区人民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海民三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三和柜业不服上诉至广州**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该院作出(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判决瑞**社支付拆迁补偿款1575448.95元给三和柜业,并驳回三和柜业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关于广州市2007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征收土地公告情况的函》、(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答复书、有偿租用土地协议书以及三和柜业、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广州**民法院一审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三和柜业是涉案被征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有权对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行为公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政府具有发布涉案土地征收公告行政职权。涉案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2010年3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将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补偿安置其他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符合上述规定。三和柜业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逾期发布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违法,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三和柜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和柜业负担。

三和柜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逾期发布征地公告的行为违法,但一审合议庭却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内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争议焦点。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多项行政行为违法,有据可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2006年6月25日,三和柜业在没有知悉任何征地单位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其大型厂房连同生产办公设备等被强拆,土地被移交官洲经联社建设轻纺城。从2005年12月20日发布《征地预公告》至2010年3月10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中间长达4年零3个月,而且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前,该轻纺城就取得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批准文件。《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作出了明确时限要求,最长为128个工作日。《关于改进报**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即便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17号批文自2009年11月13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也已逾期。本案不属于有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逾期发布《征地公告》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其没有逾期发布公告,而是提前发布了预公告。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自2003年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对征收土地公告程序和环节等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内容提前进行公告。在取得征地批文后,广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再次发布了征地公告。故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公告的发布过程中,是依法依规进行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和柜业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逾期发布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违法,一审合议庭为查明案情,对该征地公告的发布主体、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2004)28号)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相关规定,在报批征地前,由海珠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发布了海国土预征字(2005)26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就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规划用途、面积、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内容予以公告,并由海珠区政府、海珠**发中心与原土地所有权人瑞宝七社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09年11月1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9)617号批复,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包括涉案地块在内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2010年3月1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涉案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虽然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长达四年多时间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但其发布征地预公告后,需待征用土地方案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批准后才能发布征地公告,且对征地预公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发布征地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并无明确规定。同时,虽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批复,而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0日才发布涉案《征收土地公告》,超过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违法。至于三和柜业提出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就强制拆迁以及批准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三和柜业关于确认广州市人民政府逾期发布穗府征(2010)13号《征收土地公告》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三和柜业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上诉人三和柜业预交,由三和柜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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