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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翠群与劳允国、劳允应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分局要求纠正错误改造经租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纠正错误改造的经租房并发还经租房屋产权,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湾区分局贯彻落实国家房产政策的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裁定驳回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涉案房屋属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分局错误改造的经租房,不适用《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1958年前后所进行的所谓社会主义改造、经租房政策,早已被证明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住宅问题的原理、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隆庆北X号(即中山七路隆庆里Y号)前座经租房的产权应是梁*子女即上诉人所有。即使是按照国家当时经租房改造的政策,上诉人的房屋也不符合经租房的标准。根据1963年《**务院批转国**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约合10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100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50到100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劳*庚、劳*辛当时自有住房不超过100平方米,两兄弟两家人自用也显不足,而且当时身份也不是富农或地主,所以并没有多余的房屋用来出租。即使劳*庚、劳*辛两兄弟将前座(51平方米)用来出租,但前座也不符合经租改造的政策。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将上诉人前座房屋列为经租房属错误改造。根据1985年2月1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项:“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因此,涉案房屋如果当时确实属于经租房改造政策范围,那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分局接收涉案房屋则属于《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工作范围”,但问题是涉案房屋本不属于经租房改造政策范围内,被错误改造,那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分局就不是落实历史遗留政策,而是侵犯了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2.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分局错误改造上诉人的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本身并未超出司法审判权的范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显然是机械适用《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为历史的原因,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犯,如今原审法院以“不予受理”的方式处理本案,不仅适用法律错误,更再次侵犯上诉人的财产权。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荔**分局共同答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不在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之内。本案纠纷发生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即使属于行政诉讼法审理范围,但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起诉主张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区分局将其所有的房屋改造为经租房不合法,请求撤销该改造行为。因此,本案是因确认经租房而引起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劳*甲、劳*乙、劳*丙、劳*丁、劳*戊、劳*己、张**、张**、张**上诉主张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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