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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就第1项诉讼请求:判决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追究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10日数次申请投诉保留原机动车号牌三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不作为的相关责任,已于2013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并经原审法院及本院裁定驳回起诉[案号分别为(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194号及(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82号],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另起诉人就其第2项诉讼请求:判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保留原机动车号牌的合理合法性,也于2013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并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案号分别为(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268号及(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80号],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因粤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牌机动车类型问题引发行政诉讼至今,要求保留原机动车号牌请求申请达半年多不予回答是行政不作为引起新一轮行政诉讼。原审同一行政行为两项诉讼请求强加于两事一诉,认定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确保法律准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公民看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请求:1、撤销(2015)穗天法立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就本案诉讼请求都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就同一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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