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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民法院(2013)穗中法立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起诉人对被起诉人作出云信访复查意见(2012)6号不服,认为该答复属于违法行政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信访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等事项进行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的活动,信访复查复核行为是信访部门依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不服信访答复再次作出的回复意见,其本身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起诉人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云信访复查意见(2012)6号不是毫无意义的信访答复,而是引起上诉人权利义务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在上诉人没有申请信访复查的前提下,私自作出云信访复查意见(2012)6号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9日向上诉人袁**作出云信访复查意见(2012)6号《关于袁**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其内容是认为袁**就白云**学岗位设置等问题,对广州**教育局的答复意见不服,要求复查,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明确答复袁**如对该复查意见不服,可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上诉人袁**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在其没有申请信访复查的前提下,作出云信访复查意见(2012)6号《关于袁**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袁**认为广州**教育局在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12年10月27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邮寄申诉信函要求调查处理,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对其投诉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立即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其反映的问题,并作出处理决定。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在收到袁**邮寄的申诉信函后,未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认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判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袁**提出的申诉作出处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袁**均不服上诉,本院作出(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信访复查意见(2012)6号《关于袁**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服,认为该信访复查意见违法而提起本案诉讼。由于该复查意见是信访复查行为,对袁**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原审裁定不予受理袁**的起诉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袁**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应立案受理其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等,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袁**认为广州**教育局在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等问题,根据本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46号行政判决结果,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应对袁**提出的上述申诉问题作出处理。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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