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质**有限公司与广州**研究院、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研究院因诉被告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研究院以正在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无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质**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研究院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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