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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崔**、郭**与广州市**业主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崔**、郭*豪诉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均是本市海珠区凤浦西苑小区业主。凤浦西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于2010年1月成立。

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第三人发出海琶物业备(2014)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载明:备案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5、本届业委会任期: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6、业委会委员名单:u0026hellip;u0026hellip;。其中,《凤浦西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议事方式第六点u0026ldquo;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的议事方式u0026rdquo;第(三)款记载:业委会设委员11名,u0026hellip;u0026hellip;业委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另查,原告已另案提出起诉[案号:(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3、135号],其中,(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依法履行职责并责令原第二届业委会尽快组建换届筹备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5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被告发出的海琶物业备(2014)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在(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3号案件诉讼期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为证明第三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在届满前半年开始筹备换届选举工作,各方已经开展凤**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第三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告、磨碟沙北居委发出的《关于凤浦**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大会的函》,告知:经小**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4年7月23日晚上8:30分召开凤**小区业主大会,讨论议定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相关事宜,倡议全体业主踊跃报名。2、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向广州市**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报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通知》,要求该公司在2014年8月30日前将《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交回琶洲街道城市管理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弃权处理。3、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告提交的报送资料。4、被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广州市**有限公司、广东宏**限公司发出的《琶洲街关于提交凤浦**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清单的通知》,通知两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前提交相关资料。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据此,被告负有会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分局指导、监督业委会开展日常管理事务、换届选举工作、调处物业纠纷的职责。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经业主申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换届选举;未设立业主监事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本案中,根据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海琶物业备(2014)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记载,第二届业委会任期从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据此,第二届业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即从2014年8月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在第三人逾期不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时,经业主申请,被告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可责令第三人限期组织换届选举。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反映,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没有就凤浦西苑小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向被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履行监管责任。此外,被告也积极配合第三人开展工作,于2014年8月分别向凤浦西苑小区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两单位提交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情况及提交换届选举的相关资料。由此可见,第三人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已开始换届选举的前期筹备工作,被告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亦已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协助、监督第三人组织开展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第三人组建换届筹备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潘**、崔**、郭**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潘**、崔**、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因而驳回上诉人的诉求,明显缺乏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一、业委会任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的,不是通过公示来确认的。原审法院只会列举案件事实,以偏概全,却不能纠正被上诉人的不作为,损害了大多数业主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合法权益。第二,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委会选举前,首先应当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材料准备完毕,而不是在业委会选举产生后或者是任期届满后,再来提交补充材料进行公示。第三,从被上诉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明显看出,许多材料都是第二届业委会成立以后或者是两年届满以后才补充的。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的时间是2014年5月1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在此之前所遵循的法规应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而不能适用现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上诉人的不作为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不作为,不仅侵害业主的实体权利,也包括行政行为存在着程序违法的情况。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责令第二届业委会尽快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筹备阶段。四、基于上述情况可见第二届业主会成员存在恶意延期的故意,上诉人亦另案起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是违法成立,故为公平起见,为防有心人士恶意拖延,上诉人要求筹备组成立重新选定成员组建。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行初字第134号行政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琶洲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业主委员会答辩称:原审第三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2010年选举结束,现经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产生。上诉人认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不合法,但上诉人于2011年11月入住涉案小区,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并无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款规定:u0026ldquo;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u0026rdquo;被上诉人已积极配合原审第三人开展工作,于2014年8月分别向凤浦西苑小区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两单位提交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情况及提交换届选举的相关资料。由此可见,原审第三人在任期届满3个月前,已开始换届选举的前期筹备工作,被上诉人亦已主动履行职责,指导、协助、监督原审第三人组织开展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责令原审第三人组建换届筹备组无理,原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崔**、郭**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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