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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黄**、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黄**、黄**,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黄**、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黄**、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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