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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限公司与黄*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就工伤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506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伤问题达成协议,(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506号行政判决已无执行毕要,该行政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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