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906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限公司复函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581-6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5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自愿撤回起诉,均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意见,(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581-610号行政判决已无执行必要,故前述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各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为25元,由被上诉**有限公司负担。各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