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不服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12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以需补充收集证明材料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