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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冯*、广东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冯*因诉被告广东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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