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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新友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匡新友诉广州**管理局,要求判决确认广州**管理局于2009年7月20日对其粤S×××××号车辆进行扣押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匡新友曾于2009年8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09)穗云法行初字第245号],要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广州**管理局对其作出的粤穗交罚(2009)10009072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被扣押的粤S×××××号小汽车,赔偿车旅费、汽车保险使用权费约1000元。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被告广州**管理局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粤穗交罚(2009)10009072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告广州**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车牌为粤S×××××号小客车给原告匡新友;三、驳回原告匡新友的赔偿请求。匡新友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原审法院已在前述案件中对起诉人匡新友的车辆于2009年7月20日被被起诉人广州**管理局暂扣一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起诉人匡新友再次就被起诉人广州**管理局于2009年7月20日对其车辆作出的暂扣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属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并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匡新友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本院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上诉人此次起诉是在广州**管理局在原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且在其180天内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后起诉其继续扣押上诉人的车辆具体行为违法。根据法释(2000)8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是180天。广州**管理局在其丧失强制执行权力之后继续扣押了上诉人的车辆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且长达五年之久,造成对上诉人的权利损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广州**管理局2009年7月20日扣车行为违法。本次起诉在诉状中详细说明了广州**管理局继续扣押原告车辆行为违法。本次上诉在上诉状中详细说明了广州**管理局继续扣押原告车辆行为违法,并没有诉广州**管理局于2009年7月20日扣车行为违法。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书生效后无力承担交纳巨额罚款,广州**管理局完全有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扣押的车辆拍卖,第三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广州**管理局都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把继续扣押上诉人的车辆作为广州**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来作为其抵缴罚款。因此广州**管理局在其丧失强制申请执行180天时间内继续扣押上诉人的车辆违法,并对上诉人的实际财产造成了损害。(二)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只规定了四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此次均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2009年的起诉是针对广州**管理局的罚款畸重,有显失公平之理。当年一次的营利不过是200多元,却要承受30000元的巨额罚款,且并没有起诉其扣车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这次起诉与2009年起诉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不属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重复起诉”。综上,上诉人提出以下上诉请求:撤销(2015)穗云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责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新友曾于2009年8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09)穗云法行初字第245号],要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广州**管理局对其作出的粤穗交罚(2009)10009072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被扣押的粤S×××××号小汽车,赔偿车旅费、汽车保险使用权费约1000元。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一、维持被告广州**管理局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粤穗交罚(2009)10009072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告广州**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车牌为粤S×××××号小客车给原告匡新友;三、驳回原告匡新友的赔偿请求。匡新友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0)穗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生效判决已对起诉人匡新友的车辆于2009年7月20日被暂扣一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广州**管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车牌为粤S×××××号小客车给匡新友的判决。广州**管理局未按照上述判决执行,匡新友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匡新友既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向广州**管理局申请返还车辆,仅以广州**管理局不执行法院判决超期扣押为由,要求确认广州**管理局超期扣车行为违法,属重复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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