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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澳**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澳**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增城市林业局、增城市国营金坑林场及上**美公司三方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共同签订了《投资承包增城市金坑林场合同书》和有关的补充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后由于广州市区域调整,原国营金坑林场划归广州市萝岗区管理。此后,三方还签订了《关于协调解决金坑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会议纪要》,其中第八条约定“在双方签发本会议纪要的同时,澳**司和金坑林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由原增城市林业局、增城市国营金坑林场及澳**司三方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共同签订的《投资承包增城市金坑林场合同书》和有关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林场行政公章暂由萝**农林水利局保管”。上述会议纪要有起诉人、广州市萝**农林水利局,广州市萝岗区金坑林场的盖章确认。上述事实表明,三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并非行政管理关系。广州市萝**农林水利局依照约定,暂时保管金坑林场行政公章的行为,是一个具体的民事行为。因此,起诉人请求的内容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广州澳**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澳**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立案庭不予受理是被行政审判庭插手干预造成的。该案《立案呈批表》立案庭同意立案,但行政审判庭却不同意立案,这是立审不分的做法,违反最**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18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关于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的规定。二、本案的审理结果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因本案牵涉到原澳洲山庄2800多个购房者能否重建家园和众多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问题,所以本案审理结果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故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萝岗区纪检监察也主张行政诉讼解决;原告在立案审查期间曾到过萝岗区纪检监察投诉被上诉人萝岗区农林水利局,接待人黄科长了解到事情原委后也主张上诉人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并亲自打电话给立案庭要求加快审查立案进度。四、被上诉人也同意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本次争议。上诉人立案前曾多次与被上诉人萝岗区农林水利局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上诉人曾表示如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被上诉人也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广州澳**有限公司是金坑林场的投资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金坑林场公章,而广州**农林水利局保管了该公章,故上诉人与广州**农林水利局保管公章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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