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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敬维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意见,(2015)穗番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已无执行必要,故前述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冉**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冉**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为25元,由上诉人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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