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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本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07年9月4日因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成金里10号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2014)穗海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反映,上诉人与莫*等人因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诉讼处理。因此,上诉人因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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