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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劳**因房屋代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通过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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