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福洲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花**服务中心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花**服务中心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黄**以涉案商铺产权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合理保护,其本人已拿到相关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的上诉,上诉人广州市花**服务中心也以该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原审判决不再予以执行,本院予以撤销。一、二审诉讼费均减半收取,各为25元,由原审原告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黄福洲撤回起诉。

一、二审诉讼费均减半收取,各为25元,由原审原告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