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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广州市荔**管理中心不服行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荔**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荔**保中心”)因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荔**保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待遇核算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广**政厅共同发出的《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规定,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属于倾斜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范畴,享受高级职称专项津贴,荔**保中心亦已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核准梁**享受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此后相关社保部门发出文件对“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作出的说明,没有对粤人社发(2013)31号通知进行修改,参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荔**保中心以此为由从2014年6月起中止发放高级职称津贴待遇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广州市荔**管理中心于2014年6月10日对原告梁**作出的更决(2014)荔第006号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广州市荔**管理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核查,梁**2004年10月办理退休,从2004年11月起领取养老待遇,养老待遇不包括高级职称待遇。2013年3月提供职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生效时间是2013年2月18日),向上诉人申请领取高级职称待遇。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梁**领取每月800元的高级职称待遇。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粤人社函(2013)3497号,以下简称“3497号文”)和2014年5月《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取得高级职称,不适用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人员范围。根据广州市**管理中心工作流程,2014年6月,上诉人向梁**发出《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更决(2014)荔第006号),书面告知从2014年6月开始,中止发放梁**每月800元的高级职称待遇。(二)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012年至2013年期间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发放高级职称待遇,省一级社保部门相关文件依据是:《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2012)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201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2012年3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的55号文附件《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附注:l、“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2013年9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3497号文,该文强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适当倾斜”(“特殊调整”)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3497号文同时明确: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不适用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范围,已对上述人员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地区,应自本处理意见发文次月起停止发放。2014年5月,《意见》再次强调: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仅指“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广州市过去对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也发放高级职称待遇。3497号文发文后,纠正广州市过去对“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的错误做法。根据广州市**管理中心工作流程,2014年6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书面告知从2014年6月开始,中止发放其高级职称待遇。该行政行为是一个纠错行为。根据3497号文,被上诉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属于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人员范围,被上诉人原来领取的高级职称待遇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发放。(三)关于3497号文、《意见》所表达的意思,原审法院与上诉人存在不同的理解。上诉人认为:3497号文*《意见》,是对之前已有文件中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人员适用范围作出强调、重申,而不是“作说明”。3497号文同时明确: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不适用该范围,已对该部分人员发放的高级职称待遇,从2013年l0月起应停止发放。3497号文纠正广州市对“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的错误做法。上诉人原来为被上诉人发放的高级职称待遇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发放,同时,对于已经错误发放的待遇,不予追溯。综上所述,3497号文*《意见》,是对之前已有文件中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人员适用范围作出强调、重申,该待遇适用范围仅指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不适用该范围,已对该部分人员发放的高级职称待遇应停止发放。上诉人作出涉案《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答辩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包括55号文和31号文。而上诉人只提及55号文,并无提及31号文。31号文里面同时也有填表说明,里面明确没有提及退休前退休后的问题,所以上诉人对退休前退休后的理解不符合31号文的精神。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上诉人是属于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的待遇,但是被上诉人领取高级职称证件之前咨询相关部门,均是得到明确肯定答复称被上诉人只要考取高级职称证,只要填表经过审批可以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得到明确答复被上诉人考取高级职称的证书,在拿到证书后到相关部门按照其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已经经过审核发放了津贴。事后就不应该重新拿出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均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发出的通知,现在3497号文只是单方面的函,用一个函否定一个通知,被上诉人认为这是不合适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于1944年10月出生,2004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从2004年11月起领取养老待遇。2013年2月,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出职业资格证书,确认被上诉人通过服装设计定制工等级考评。2013年3月起,上诉人向梁**发放每月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10日,上诉人作出更决(2014)荔第006号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认为被上诉人不符合领取高级职称津贴条件,从2014年6月起中止发放高级职称津贴待遇。被上诉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另查明,2012年3月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财政厅共同发出《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2012)55号),明确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2013年3月1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财政厅共同发出《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2013)31号),继续明确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2013年9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粤人社函(2013)3497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会**理中心、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关于做好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0)127号)、《关于做好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2)4号)、《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所附《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填写说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适当倾斜”(“特殊调整”)中“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各地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不应享受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不适用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范围。已对上述人员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地区,应自本处理意见发文次月起停止发放。”2014年5月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的《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达到法宝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适当倾斜”(“特殊调整”)中“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的规定。……二、关于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时间界定(一)高级职称任职资历的起算时间,以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为准,退休前已通过评审,退休后取得证书的,纳入进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发放范围。(二)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生效时间,以职业资格考试审核时间(职业资格证书中这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落款单位位置日期)为准。退休前已通过成绩审核,退休后取得证书的,纳入进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发放范围。考虑到职业资格考试有多个科目,考试历时较长的实际情况,对在粤人社函(2013)3497号文下发前已经参加完所有科目考试(含补考)并且所有科目成绩及格(大于等于60分),但退休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列入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发放范围(依据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具的成绩证明办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主要内容为:“经**务院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可见,调整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的是国家对部分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在退休前所做的显著工作成绩的认可与鼓励。因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粤人社函(2013)3497号)关于“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不适用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范围”的意见以及2014年5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厅制定的《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人员仅指‘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的意见,符合上述规定对再提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精神的理解。本案中,鉴于被上诉人属于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情形,因此,上诉人根据3497号文的规定,作出涉案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决定从2014年6月起中止发放被上诉人高级职称待遇,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涉案更正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意见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的界定应当结合国家对提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政策的理解,被上诉人仅以31号文的填表说明没有对“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作出界定即应当认可“退休后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属于上述人群”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基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可信赖性,对于已发放给被上诉人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应不予追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梁**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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