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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东省广**东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所有证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土地所有权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又以其与广东省广**东隆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协商认为退换土地所有权是正确合法的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大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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