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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广州新**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侯**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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