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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原告程**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反映其1982年1月至1985年5月在光明米制品厂工作期间,从事锅炉(司炉工)工种,属高温工种;1985年6月至2000年6月在白云米面制品厂从事锅炉(司炉工)工种,属高温工种。被告经核查原告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原告1979年11月至2000年5月在广州市白云米面制品厂(广州**制品社)工作,其中记载从事“锅炉(工)”的资料为1984年9月转正定级表,1987年10月定级表,1989年1月定级表,1991年9月审批表,1992年2月审批表,1996年5月审批表;记载从事“炉工”的资料为1986年7月呈批表。经过审查,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342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认定原告从事的工种锅炉(工)、炉工未分别列入广州市白云米面制品厂(广州**制品社)所属粮食系统(行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根据**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2)136号)、**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字第55号)等规定,不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原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从事工种的性质,还提供广州**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认为”处的意见为“江**的工种是锅炉工,属特殊工种,米面制品厂依法应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现米面制品厂没有按规定为江**办理备案手续不当,其应为江**向劳动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判决:“……二、米面制品厂为江**向劳动部门补办备案手续。……”以及广州**工贸公司2002年证明两份,广州市锅炉司炉操作证及广州市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两份。被告对此陈述表示粮食系统中锅炉工未列入特殊工种名录,虽然该名录是65年的,但至今是有效的,且未有新的文件,故其审核是合法有据的。对操作证无异议,而广州**工贸公司关于职工名单的证明未存于原告档案内。对另一份证明中关于原告从事锅炉的工作经历被告是确认的,至于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应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审核。登记证则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国**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动部劳**(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劳**(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从上述规定可见,现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从事工作性质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原告从事的工种锅炉(工)、炉工在其工作单位所属粮食系统行业符合现时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告根据档案材料作出不同意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并非特殊工种名录范围的审查批准部门,在未有材料反映原告从事的工种已被有关部门纳入粮食系统特殊工种名录的情况下,结合档案记载与名录作出审批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审批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1、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这从制度建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出了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65)中劳护事第55号文件来判白**制品厂的高温司炉工不能享受高温司炉工55岁特殊工种退休,白**制品厂在70年代才引进高温高压设备,对粮食进行加温、加热生产各种食品。白**制品厂增加锅炉设备后,一直没有向**动部门办理高温、高压的锅炉、司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备案。操作运行锅炉,每年都必须经**动部门的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生产,司炉工每年要经**动部门年审,3年要考笔试,实操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为什么对锅炉设备运行有监督,对工人的劳动待遇享受没有监督。广州**业公司和白**制品厂的司炉工操作同一类型的锅炉,同在广州市内,为什么白**制品厂的司炉工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没有理由同工不同酬。2、**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字55号)文件的出台时间是65年,那个年代粮食部究竟有没有锅炉设备及司炉工,有没有将司炉工也作为申报对象而**动部有没有批复,及后粮食部不存在,广州市粮食局也拆分广州市白**制品厂归属一商局。这个时候有没有对系统内现存工种进行梳理。对一些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比如对锅炉工等重新认定,将它们列入特殊工种,可享受提前退体的待遇。**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对照这个精神**动部在65年到93年有没有重新将锅炉工作为享受提前退休的工种上报按照**务院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法》及处理意见的精神,白**制品厂的锅炉工、司炉工属于特殊工种。问题的重点是这个时期工厂、市粮局、粮食部有没有就这个工种的特殊性及享受的待遇向国家**动部重新申报。另外,广州**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1116号判决白**制品厂要为原白**制品厂的锅炉工江洪*补办备案手续,该判决承认了江洪*所从事的锅炉工属于特殊工种,上诉人与江洪*从事同一工种,共事多年,根据上述民事判决的精神,上诉人从事的工作也应属于特殊工种,应由白**制品厂补办备案手续并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待遇。故上诉请求:一、撤销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9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人社特工决字(2014)0342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没有异议,且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从事工作性质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动部和**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根据上诉人的原始档案记载,其从事的工种锅炉(工)、炉工在其工作单位所属粮食系统行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被上诉人经审查作出不同意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符合**务院和**动部等有关规定,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务院和**动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日前没有出台新的规定,被上诉人根据现行有效的**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字55号)等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另主管部门是否为企业职工从事工种报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不影响职工特殊工种的认定。关于江**所从事的锅炉工是否属于特殊工种以及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被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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