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与湖州**限公司、湖州锡**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湖州**限公司、湖州锡**限公司、湖州金**限公司、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1927806.65元,执行费人民币89328元。申请人依据(2013)杭江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案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杭江执民字第3032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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