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丁桥支行申请执行杭州萧山东风轴承厂、杭州萧**有限公司、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1945563.18元,执行费人民币21856元。申请人依据(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案号终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杭江执民字第3084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