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兴柯桥支行诉被告周*和、徐**、徐**、王**、朱**、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兴柯桥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和、徐**、徐**、王**、朱**、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兴柯桥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和、徐**、徐**、王**、朱**、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桥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