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祝*、谢进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告祝*、谢进军、童*、周**、詹*、倪**、金**、绍兴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祝*应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20万元,支付至2014年3月24日止的利息36057.79元,2014年3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银行有关规定支付,被告祝*支付给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谢进军、童*、周**、詹*、祝*、倪**、金**、绍兴县**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祝*、周**、詹*、倪**、金**、绍兴县**限公司负担。因被告祝*、周**、詹*、谢进军、童*、倪**、金**、绍兴县**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祝*、周**、詹*、谢进军、童*、倪**、金**、绍兴县**限公司查找无着,亦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各大银行,八被执行人均无较大额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八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为此,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祝*、周**、詹*、谢进军、童*、倪**、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