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浙江**限公司、绍兴唯**限公司、陈**、封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渤海银**绍兴分行与浙江**限公司、王**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中国工商**兴城北支行与王**、谢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中国工商银**东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银**袍江支行与傅**、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袁**与绍兴银行**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绍兴**城西支行与浙江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刘*、程**等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与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大银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