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陈兴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浙江**限公司、绍兴唯**限公司、陈**、封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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