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银**袍江支行与傅**、绍兴**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绍兴**袍江支行与被告傅**、绍兴**有限公司、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38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傅**归还原告绍兴**袍江支行借款50万元,截止2014年4月20日的利息41756.34元,并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有限公司在55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绍兴**袍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傅**、绍兴**有限公司、胡**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袍江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经查:被执行人绍兴**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傅**、胡**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在审理阶段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状元新村2幢101、103室房产,柯桥**商贸城4幢255号房产已另案处理。执行阶段轮候查封傅**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云天之都东苑7-2108室房产,需待首轮查封案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请求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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