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绍兴支行与浙江**限公司、浙江金**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兴业银行股**广宏家纺有限公司、浙江金**限公司、徐**、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名下位于柯桥区龙华星洲花园综合楼七层写字楼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浙江金**限公司、徐**、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浙江金**限公司、徐**、张*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名下位于柯桥区龙华星洲花园综合楼七层写字楼房产一处[以绍兴天**限公司绍天阳评字(2014)第5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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