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绍兴**斗门支行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盛**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并支付至2013年7月12日止的利息、复息和罚息共计人民币403481.78元,此后利息、复息和罚息按中**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周**、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决书还规定被告浙江盛**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周**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共计65124元。因被告浙江盛**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周**、周**到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浙江绍兴**斗门支行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盛**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现均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浙江盛**限公司坐落于绍兴袍江中兴大道以西1-2幢房屋[房产证号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绍兴袍江斗门镇外谷社地段房屋[房产证号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第××号、第12595号]进行了轮候查封,同时也对上述房产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绍市国用(2006)字第7392号、6923、绍市国用(2009)字第18444号]进行轮候查封,但由于上述房地产均抵押给了其他案件的相应债权人(银行),故需待相关案件处置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同时,另查明,本案审理阶段虽对另一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但现因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院作出(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4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浙江**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周**由于涉案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无其较大金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执民字第1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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