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诉被告诸暨联合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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