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义乌分行与义乌**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义**民法院为申请执行人交**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品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朱坚强、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6月3日向义**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义乌**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9998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且申请人对浙江**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元人民路9号的部分房地产依法拍卖、变卖在最高额1005万元以内优先受偿,浙江**有限公司、朱坚强、傅**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在6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抵押物浙江**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地产经本院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人查报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并以协商变卖抵押物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绍*执委字第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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