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作银行与嵊州**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作银行与被执行**衣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王**、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嵊**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作银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嵊州**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已歇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袁**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9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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