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鹿山支行与浙江嵊**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合**州鑫源针织有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章丝绸织造整理厂、屠**、张**、张**、周*、马祥方、丁**、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嵊**限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嵊州市天章丝绸织造整理厂均已歇业,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并查封被执行人马祥方名下(与应**共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相公殿北路东三弄103室的房产(面积78.75㎡),被执行人周*、丁**的房产我院另案处置中,此外其余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张**、马祥方提起布控。现本案申请标的为4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4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9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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