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作银行与被告绍**限公司、绍兴**有限公司、王**、黄*、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绍**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