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嵊州瑞**司甘霖支行与嵊州市**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丰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陈**、高仁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嵊**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嵊州**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陈**、高仁根下落不明(已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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