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袁*、刘**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袁*、刘**、袁**、费**、裘**、裘**、嵊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有限公司资产已处置并分配完毕,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袁*、刘**位于嵊州**高版新区25号房产另行抵押且另案处置中。本案抵押的被执行人袁**、费**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高版别墅中18座房产和裘**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北直街343号怡园新村3幢一单元502室房产现尚处腾退宽限中,暂无法处置。现本案申请标的292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292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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