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宣*、诸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宣*、诸暨**有限公司、诸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21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进行布控,查询其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诸暨**有限公司、诸暨**有限公司已歇业,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本案标的暂不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16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