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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义乌分行与邓**、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义乌分行、原审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松溪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个人借贷/担保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贷款人中国工商**义乌分行的所在地在义乌市,故原审人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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