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行**浦江支行、许**与许**、浙江**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许**、浙江**限公司、费**、张**、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8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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