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许**、浙江**限公司、费**、张**、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8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